| 聊城市畜牧兽医局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子项 |
设 定 依 据 |
实施
机关 |
实施
层级 |
共同
审批
部门 |
审批
对象 |
法定时限(工作日) |
备注 |
| 1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查 |
无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国务院令第238号,2008年5月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2.《山东省生 |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设区市、县(市、区) |
环境保护部门 |
企业 |
20日 |
|
| 6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无 |
1.《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 |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设区市、县(市、区) |
无 |
单位、个人 |
20日 |
|
| 8 |
兽药经营许可证(除兽用生物制品)核发、换发 |
无 |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设区市、县(市、区) |
无 |
企业 |
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