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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聊城市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说明

2015-01-08字号:[ ]

  1、按照聊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聊政办字〔2014〕88号)要求,现将《聊城市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2、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提出意见建议,我们将及时接受核实。电子邮箱:lc2920635@163.com;监督电话:0635-2920626
3、我局将根据社会各方面意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照《山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聊城市畜牧兽医局

                                                          20151月4

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部门(单位):市畜牧兽医局(盖章)        行政审批项目共2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2项,非行政许可项目0项。                                                              
类别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审批
形式
设定依据 审批
对象
审批时限 是否
收费
实施机构 其他共同审批
部门或机构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全称 机构
性质
全称 机构
性质
行政许可 1 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许可  1、《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2005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1994年4月15日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令,已经2010年3月1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申请取得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胎经营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聊城市畜牧兽医局 行政机关
2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审批   颁发证书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2、《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向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按程序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颁发全国统一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申请者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聊城市畜牧兽医局 行政机关

 

20141222(市畜牧兽医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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